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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字第103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
張涵瑜
被 告 張以暄即張玉樺即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3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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