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嘉簡調,237,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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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萱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文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全體共有人戶籍謄本。

二、補正本件被告完整姓名、住址及應有部分之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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