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嘉簡,139,2022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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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139號
原 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劉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40日內,補正王福長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追加王福長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其中共有人王炉已於民國54年3月1日死亡,其中王福長即王日光即王炉之繼承人,前於105年7月2日死亡,原告爰列王福長之子女即王穎茹、王三溢、王思凡為被告。

然查,王福長之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即被告王穎茹、王三溢、王思凡,及第二順位黃瓊智、黃瓊賢,及第三順位之繼承人王福順、王麗華、王福堂、王家玄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繼字第979號民事卷宗可佐。

依前揭說明,王福長之遺產屬無人承認之繼承,依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應選任遺產管理人,原告並應列王福長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原告誤列被告王穎茹、王三溢、王思凡為被告,爰定期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40日內補正王福長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追加王福長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並撤回被告王穎茹、王三溢、王思凡,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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