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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5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旭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臨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3,600元,應徵第二審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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