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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57號
原 告 黃喜
訴訟代理人 劉傳仁
被 告 吳明楷
李修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李修萍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陳報939-LPC機車繳納分期貸款之貸款機構名稱、繳納期間之起迄日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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