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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58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吳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34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434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註一: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未稅零件殘價:5,170÷1.05=4,924,4,924÷(5+1)=821。
(二)折舊額:(4,924-821)×0.2(每年折舊率)×(4+8/12)年(系爭車輛出廠至發生事故之實際使用期間為4年7個月又25日,以使用4年8個月計)=3,829。
(三)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4,924-3,829=1,095。
附註二: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 工資693元+烤漆900元+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1,095元+零件營業稅246元=2,9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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