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嘉救,2,2021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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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婷矞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黎雅雯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相 對 人 林志洋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841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各1 紙在卷可稽,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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