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186號
原 告 江沈粧
訴訟代理人 江篥蓉
被 告 江永重
江國欽
江瑞琛
江誌琨兼葉智惠之繼承人
江誌倫兼葉智惠之繼承人
江鴻藤
江文彊
江文彥
江文彬
江東縈
蔡江玉真
謝江玉卿
李江玉潔即李江玉霞
江玉仙
江亭遊
江明原
江智清
江燕雪
江燕琴
江燕敏
江瑞峰
林江碧蓮
江瑞得
江碧霞
江碧香
江碧媛
周得中
周志銘
周鳳珠
周雅雯
江美雲
江瑞富
江瑞鑫
江瑞雄
兼前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江美霞
被 告 張春樹
張榮花
張隴
陳昇輝
陳惠君
陳彥智
呂桂蘭
江素惠
江素珠
江素玲
江宥綸
江麗華
兼前列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柏淵
被 告 江貞賢
兼前列1人
訴訟代理人 江翠華
被 告 江徐玉蕊
江宏章
江宏志
江宏鈞
江明堅即江永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