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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鄧喬毓
鄧鐘榮
鄧文衍
鄧日美
鄧美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凌家玉
被代位人 鄧世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喬毓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代位其債務人鄧世偉,起訴請求被代位人鄧世偉及被告鄧喬毓、鄧鐘榮、鄧文衍、鄧日美、鄧美運等5人(下稱被告鄧喬毓等5人)就被繼承人鄧順明所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而被代位人鄧世偉是否為被繼承人鄧順明之繼承人,為原告得否提起本件代位請求分割系爭遺產訴訟之先決問題,亦為本案之主要爭點,該項爭點現由本院以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塗銷分割繼承登記案件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原告得否向被告鄧喬毓等5人請求代位分割系爭遺產,確以上開案件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為求裁判內容之周全及避免法院裁判有所歧異,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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