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嘉簡,48,202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48號
原 告 曾雅玄

被 告 楊詠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嘉義市○○路000○0號)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