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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524號
原 告 廖坤龍
訴訟代理人 廖怡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士郎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被告劉士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被告劉士郎如已死亡,提出被告劉士郎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
二、提出完整起訴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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