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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80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潘松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姿樺、陳茂生、茂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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