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87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莊重仁
莊玉珍
柯郁詩地政士即莊蕎菊之遺產管理人
莊妙怡
被 代位人 黃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2有關「權利範圍」欄中「6分之5」之記載,均應更正為「30分之5(即6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878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於法有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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