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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48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昭廷、其他公同共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補正被告其他公同共有人之真實姓名、住居所及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之更正書狀及繕本。
二、以被代位人即債務人賴昭廷為被告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三、原告應自行聲請閱卷,並於補正上開事項後,依被告人數提出完整之書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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