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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威守、陳**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威守為其債務人,於108年1月3日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於相對人陳**,致聲請人無法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相對人間之買賣是否真實,尚有疑問,聲請人對該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是否真實有確認利益,爰請求確認相對人間上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並代位請求相對人陳**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塗銷,返還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所為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有無效或應撤銷之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惟民法第242條、第113條確認法律行為無效請求回復原狀,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訴訟,又民法第244條乃撤銷訴權,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均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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