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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彩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碧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即上訴人在原審受敗訴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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