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朴簡,154,202110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54號
原 告 B女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被 告 鄒坤翰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蕙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