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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博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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