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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蕭阿榮
代 理 人 沈宜禛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蕭煒峻、蕭志彬、蕭賢裕、蕭素禎、蕭沂卉即蕭麗卿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7,317元【計算式:(117.58平方公尺×7,400元+116.42平方公尺×7,400元)×持分1/6+(116.42平方公尺×7,400元×持分1/6×應繼分1/5)=317,317元】,應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聲請人即原告已繳納3,090元,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330元。
二、提出於地籍圖謄本上草繪含有其餘共有人分割部分之分割方案,及欲分割土地外觀各角度之現場(含地上物)照片,如有地上物,請一併陳報該建物照片、門牌號碼、所有權人及房屋稅籍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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