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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583號
原 告 劉國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奕慈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3,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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