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葉勝富
葉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勝富、葉惠如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8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37,0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原告僅繳納1,880元,尚欠29,2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