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朴小,43,2022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吳棋笙
被 告 黃美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管轄(110年度板小字第4468號),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585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96年1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1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