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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李進森
李錦源
訴訟代理人 陳世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李進森與相對人即被告王宗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李進森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35,400元,嗣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110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21號)後,原告李進森於民國111年3月3日具狀變更請求金額為350,000元,並追加原告李錦源,聲明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李錦源5,671,488元、原告李進森350,000元。
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李錦源身體所致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並未及於原告李錦源請求之電動車毀損83,000元及李進森請求350,000元之部分,故此部分,就原告李錦源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就原告李進森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開擴張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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