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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749號
原 告 張欣虹
被 告 黃美華即黃麗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家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2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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