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小,94,2022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9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吳家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03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501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㈠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4,520÷(5+1)=2,420。
㈡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14,520-2,420)×1/5 ×4=9,680。
㈢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4,520-9,680=4,840。
附註三:原告得請求必要修復費用之計算式:工資1,200元+烤漆費用3,663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4,840=9,7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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