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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曾雪玲
相 對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相 對 人 魏士傑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嘉小字第109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訂。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係鈞院110年度嘉小字第1093號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10日之證人,欲檢查庭訊光碟與筆錄內容是否相符,以免聲請人之權益受損,而有聲請交付111年2月10日於鈞院開庭時之錄音光碟之必要云云。
三、經查,本院110年度嘉小字第1093號侵權行為事件之原告係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係相對人魏士傑,聲請人並非110年度嘉小字第1093號事件之當事人,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未盡相符。
從而,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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