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小調,28,2022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欣訊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磊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佶謚汽車修護廠間請求返還贈與物價額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本件訴訟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佶謚汽車修護廠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組織類型。

如被告名稱有誤,請一併更正被告正確名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