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82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待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被告戶籍資料已查覆,請到院閱卷,並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請於10日內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