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簡,155,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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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1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被 告 蕭貴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872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簽立借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5月26日起至112年5月26日止,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目前為年息0.845%),加碼年息1%計算,並同意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同時調整,自撥款日起由勞動部補貼利息1年,第7個月起至第12個月按月攤還本金,第13個月至第36個月按月攤還本息,第7個月起如有遲延繳還本金達3個月,勞動部即停止利息補貼,逾期償還本金時,應繳本金除仍依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被告自110年9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金,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原告本金66,87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

㈡被告於110年6月28日,經由網路申請,向原告借款10萬元,並簽立借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10年6月28日起至113年6月28日止,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目前為年息0.845%),加碼年息1%計算,並同意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同時調整,自撥款日起由勞動部補貼利息1年,第7個月起至第12個月按月攤還本金,第13個月至第36個月按月攤還本息,第7個月起如有遲延繳還本金達3個月,勞動部即停止利息補貼,逾期償還本金時,應繳本金除仍依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被告自110年1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金,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原告本金1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受疫情影響申請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各2份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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