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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160號
原 告 陳善慈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
被 告 陳賴罔市即陳善英之繼承人
陳亭君即陳善英之繼承人
陳世忠即陳善英之繼承人
陳善能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善榮
訴訟代理人 陳世珩
被 告 陳善仕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被 告 翁陳略
許水山
許應興
楊許嫦娥
許瑛燕
蔡芳淡
蔡朝福
蔡朝墻
蔡朝科
蔡朝信
蔡昇効
蔡麗玉
陳善宜
林陳素雲
陳素玉
倪陳素珠
趙陳素貞
陳俞如
陳善銘
陳素卿
陳素芬
陳素純
陳高秀英
陳世斌
陳世民
陳玉玲
陳素貞
黃陳青葉
吳陳美操
陳善德
陳美丹
陳善鍍
陳善果
陳善
陳純子
陳純鳳
陳善機
陳善鍊
陳善鐘
陳怡妗 住○○市○區○○路000號00樓0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善宇
王素禎
陳昱傑
陳善湖
陳善讓
陳善嘉
李沈素節
陳韻如(陳良集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中(陳良集之承受訴訟人)
陳善欽(陳良集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媛(陳良集之承受訴訟人)
許甄真(許永璁之承受訴訟人)
許庭郡(許永璁之承受訴訟人)
郭雯玲(郭陳紫連之承受訴訟人)
郭宥忻(郭陳紫連之承受訴訟人)
郭妍欣(郭陳紫連之承受訴訟人)
前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楊秀惠
受告知人 嘉義縣梅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信忠
訴訟代理人 郭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嘉義市○○路000○0號)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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