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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33號
原 告 朱永順
被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元,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320元,計溢收10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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