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簡,380,2022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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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380號
原 告 陳惠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秀麗間請求返還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該項裁定於111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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