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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5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東君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已查覆,依卷附資料除起訴狀附表所載土地外,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遺產,請到院閱卷(請先提出閱卷聲請狀,並與書記官連絡閱卷時間)。
二、被繼承人蔡勝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併提出再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及其繼承人、再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及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三、本件以被代位人蔡東君為被告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四、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正確適當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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