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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紀建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金寶間請求給付袋地通行權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43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用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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