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簡,715,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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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7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呂懿婷
被 告 郭俊廷

周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1,4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0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告郭俊廷前就讀南華大學時,邀同被告周麗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立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放款借據。

依放款借據第4條第1項第2款約定,原告依據被告郭俊廷於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共申請撥款7筆,總計為304,522元,依放款借據第5條第1項第1、4款約定,借款人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依放款借據第5條、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4點,被告郭俊廷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105年8月1日以後,改按一年期定期郵政儲金加0.15%浮動計算。

另依原告99年9月16日銀消金乙字第09900437701號函為紓解學生還款壓力,原告自行吸收0.06%。

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185%,故就學貸款利率計算公式為:1.185%+0.15%-0.06%=1.275%。

(二)依放款借據第6條,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内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倘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利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内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三)被告郭俊廷自111年2月1日預定收息日(即應於111年2月1日前繳納111年1月1日至111年1月31日之本息,故利息起算日為111年1月1日)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281,460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雖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蒙繳納,依放款借據第7條之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原告業於111年8月24日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後更為百分之2.275,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

被告周麗玉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第9條之規定,自應就此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與撥款通知暨約定事項(104年8月24日、105年2月16日、105年9月12日、106年2月23日、106年9月19日、107年2月27日、107年9月17日)、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原告105年7月22日銀消金乙字第10500268191號函、催收(呆帳)查詢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至43頁),應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借款金額 結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 起迄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及間及利率 起迄日 304,522 281,460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90% 自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1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23日止 1.275% 自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111年8月24日轉列催收) 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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