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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4號
原 告 陳均瑋
被 告 許瑞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許瑞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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