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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58號
原 告 傅凰觀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9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尚應補繳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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