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簡調,105,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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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秀貞、蕭明福、吳**及其他被繼承人蕭阿杉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

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要旨參照)。

再按民法第244條規定之因詐害行為所得行使之撤銷權,係屬一種撤銷訴權,非先經債權人訴求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有償或無償行為,尚不得逕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347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秀貞對聲請人負有現金卡債務,經聲請人多年催理無果,迄今尚積欠新臺幣217,553元及利息未清償。

經調閱相對人吳秀貞之相關資料,查得蕭阿杉(即被繼承人)留有嘉義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377建號建物、嘉義市○○段000○0○○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依法相對人吳秀貞應為系爭遺產之繼承人,惟恐繼承系爭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系爭遺產無償登記予相對人吳**名下,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遺產分割協議,並請求塗銷系爭遺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變更登記為全部相對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法律關係為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繼承登記並變更登記為全部相對人公同共有,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故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自屬於不能調解,爰依首開規定,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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