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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相 對 人 黃琴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查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嘉義市○區○道0號公路南向295.8公里處,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卷宗在卷可參;
又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柳營區,亦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本件應分屬臺灣嘉義、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又聲請人以民事陳報暨聲請狀以其住所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交通較為便利訴訟,請求移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本院審酌訴訟證據調查及當事人應訴之便利性,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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