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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金財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紅梅
代 理 人 張自立
相 對 人 蔣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光華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2,2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5,9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原告僅繳納2,210元,尚欠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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