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簡調,604,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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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代 理 人 陳裕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氏錦仙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越南籍,且於民國111年4月6日出境後,再無入境紀錄,有相對人入出境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故相對人有應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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