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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閔景
兼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二、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㈠、提出原告張閔景委任施淑美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㈡、本件依起訴狀所載,係主張相關判決承審法官違法判決,本件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被告之依據為何?
㈢、本件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為何?原告所受損害各為何?
㈣、本件請求被告給付各原告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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