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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小字第17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王星卜即王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11月29日下午14時4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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