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呂國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483元,及其中新臺幣18,779元自民國93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註:1.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2.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13日具狀減縮計息本金部分,請求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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