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朴小調,392,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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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小調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陳瑜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相對人原設籍嘉義縣○○市○○里○○○000號,但是已在民國111年10月7日遷入臺南市○○區○○里○○00○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可憑。

依照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的本院聲請調解,顯屬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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