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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戴文邦
代 理 人 林慶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秋珊間公示送達事件,屬於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所稱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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