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朴簡調,72,2022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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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憲昌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蔡棟樑

黃孝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棟樑、黃孝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新台幣3,200 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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