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連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合樂外籍婚姻媒合服務協會間請求給付媒合費用事件(112年度嘉簡字第149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官的判決書是法官與黃薈芸(即原告)共偽造,製造不利於本人的判決,有違司法中立原則,違反清廉職權、偽造公文書等,為此,依法請求法官迴避並撤銷原判決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定。
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或該法官非承審或承辦法官,自無於該事件執行職務,均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
三、然查,聲請人係112年8月22日於聲請陳法官迴避到院,有本院收文戳章附於聲請卷第1頁可查。
但所指本院112年度嘉簡字149號給付媒合費事件,業經陳法官於112年8月3日為終局判決。
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時,陳法官已無應執行職務,亦據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核無訛。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陳法官迴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