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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代 理 人 潘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琳琨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1,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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