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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958號
參 加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列參加人為輔助被告,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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